第172节声明
董事须考虑《2006年公司法》第172(1)(a)至(f)条规定的事项,以促进公司的成功,并在履行职责时诚实行事。《2018年公司(杂项报告)条例》要求美美就集团多家子公司发布第172条声明,具体如下:
董事须考虑《2006年公司法》第172(1)(a)至(f)条规定的事项,以促进公司的成功,并在履行职责时诚实行事。《2018年公司(杂项报告)条例》要求美美就集团多家子公司发布第172条声明,具体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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